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3479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蕭宇筌即艾斯尼克潮流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艾斯尼克潮流店【統編:00000000】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蕭宇筌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或僅為艾斯尼克潮流店之法定代理人?(如係前者,應另行提出得對其為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及相關釋明資料影本)。
㈢提出催告之存證信函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文件(如:完整之存證信函影本、掛號郵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