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3481號
債 權 人 強冠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馡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等)。
㈡請陳報請求金額4,309,12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