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3483號
債 權 人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國卿即林國卿診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為何?
㈡提出債務人林國卿診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如為合夥,請提出其合法法代之釋明。
㈢陳報違約金新臺幣17,306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