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349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仕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對債務人陳仕任請求之釋明資料。(查債權人所提出信用卡專用申請書之申請人姓名為陳詩哲,與本件債務人陳仕任姓名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