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3615號
債 權 人 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宣昶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佳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吳佳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