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3628號
債 權 人 丁銘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錢希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錢希亮位於臺中市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LINE對話截圖中暱稱「sam14323」為債務人之釋明資料。
㈢提出於民國114年11月7日4筆轉帳金額共8萬元之對象即債務人之相關釋明資料影本(如:受款人帳戶名稱及帳號、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
㈣確認原因事實中記載「債務人於114年11月7日借款62,000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與狀附釋明資料記載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