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3631號
債 權 人 永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包沛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汎欣宸文創有限公司、張家豪、吳伊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連帶給付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為「債務人汎欣宸文創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及………,如對債務人汎欣宸文創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家豪、吳伊敏給付之。」(依狀附證物獨家供應合約書所載,債務人張家豪、吳伊敏為一般保證人,依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為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前,對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