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3631號
債 權 人 永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包沛肜
債 務 人 汎欣宸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渝堯
債 務 人 張家豪
吳伊敏
一、㈠債務人汎欣宸文創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94,
611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汎欣宸文創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家豪、吳伊敏給付。
㈡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僅提出獨家供應合約書影本,無其他相關證據資料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16特別約定,自應依法定利率計息,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逾年息百分之5之利息部分,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