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3632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 Tencent Cloud International Pte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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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YEUNG, PO SHU(楊寶樹)
代 理 人 歐陽漢菁律師/鄒東瑾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謙悅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委任狀經駐外辦事處認證之證明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委任行為時在臺之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