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368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黃珮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輝雄、劉瓊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陳報明確請求標的及其數量所載之「如借據及借款展期約
定書(證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