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376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何大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何大維(居留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清晰護照或居留證影本;並請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債務人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居所,並逕覆臺中地院。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