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3771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意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釋明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司促字第5272號及115年消債更字第71號與本件債務人徐意強為同一人。
㈡請提出有甲方全名及簽章之借貸契約書影本。
㈢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有向債務人住居所合法送達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