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3795號
債 權 人 厚利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鑌鈦機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陳報「債權人」厚利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因聲請狀未載)
㈡請陳報「債務人」鑌鈦機械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確認請求金額「壹拾陸萬陸仟元」是否有誤?(因與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買賣價189,800元扣除已還20,000元尚欠169,806元不符)
㈣請提出債務人購買馬達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