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3804號
債 權 人 謙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富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寶澧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澧」或「灃」?),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