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3807號
債 權 人 開元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弼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愛麗絲國際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食品原物料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