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39號
債 權 人 李譯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成運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有無一期未給付,即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協議書新臺幣2,000,000元是否有誤?與狀附協議書新臺幣1,000,000元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