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398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涂嘉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伊婷、范克多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新臺幣1,050,000元之部分借款依8條2項之規定提出催告證明(含回執)。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