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399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謝天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僅鵬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確認債務人蔡僅鵬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