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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399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謝天時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僅鵬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所陳報債務人蔡僅鵬位於臺中市○○區○○路0○0巷0號之住所,早已遷出,且債務人蔡僅鵬業因未補喪失原籍證明公證書於115年4月7日經苗栗○○○○○○○○○逕為撤銷戶籍登記,此有債權人提出債務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及本院職權查詢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遷徙記錄資料結果可憑,債務人之送達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是以,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