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40號
債 權 人 李譯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成運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葉仁豪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陳報債務人葉仁豪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請確認「葉仁豪」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㈢請陳報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