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400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江嬌容
債 務 人 林成森
債 務 人 黃碧玉
一、㈠債務人林成森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51,673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9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上限(以每月為一期),若對債務人林成森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碧玉負清償責任。
㈡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林成森負擔,若對債務人林成森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碧玉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