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4024號
債 權 人 博宸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利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易璋律師即廖耕毅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被繼承人廖耕毅借款新臺幣2,620,000元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㈡補正債務人李易璋律師即廖耕毅之遺產管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