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4025號
債 權 人 洪韻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居之友物業管理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名稱為「居之友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正確應為「居之友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㈡請確認訴訟標的金額為「1,565元」是否有誤?(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已列於請求標的㈡,無須重複請求)
㈢請提出5月薪資為33,000元之釋明資料(如:薪資單)及僱傭契約書或勞保局薪資投保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