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4025號
債 權 人 洪韻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居之友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確認債務人究為「居之友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或離職書所載投保單位「居之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