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4026號
債 權 人 蔡順發即大視界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藍德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徐旌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藍「得」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暨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請求利率為周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確認徐旌輔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抑或僅為藍德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如為債務人,並請提出對其請求之釋明文件。(台端所提合約甲方為藍德堡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㈣提出多馬咖啡為債權人蔡順發即大視界企業社之釋明資料。
㈤確認債權人為「蔡順發即大視界企業社(多馬咖啡)」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㈥確認債權人為「蔡順發」抑或「蔡順發即大視界企業社」,如為「蔡順發即大視界企業社」,補正聲請狀末大視界企業社之印文。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