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422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鄭順福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采誼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4,968元,及其中新臺幣30,400元自民國115年0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即被繼承人鄭采誼於107年12月22日經網路向原告以線上申請方式,經依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規定辦理身分確認符合後,乃核發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即被繼承人鄭采誼截至遞狀日止,共消費簽新臺幣30,400元,而於114年03月11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手續費為新臺幣4,568元,以上共計新臺幣34,968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清償。
㈢今查原債務人即被繼承人鄭采誼已於114年04月06日死亡,經向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院查詢後,為查無繼承人聲請限定或拋棄繼承等事件,而依民法規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應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故被繼承人之債權債務關係應由繼承人繼承,故相對人依法就繼承遺產部份負連帶償還責任。
釋明文件:信用上線上申請表,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