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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426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奕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19,07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奕全於民國109年01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1月20日起至民國116年01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5月18日止累計13,528元正未給付,其中12,865元為本金;324元為利息;33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奕全於民國110年03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3月04日起至民國117年03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5月18日止累計11,200元正未給付,其中10,968元為本金;23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奕全於民國110年11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2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1月01日起至民國117年11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1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5月18日止累計100,526元正未給付,其中99,344元為本金;782元為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陳奕全於民國111年05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01,645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5月30日起至民國118年05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6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5月18日止累計55,883元正未給付,其中54,888元為本金;695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陳奕全於民國111年05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5月30日起至民國118年05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6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5月18日止累計32,783元正未給付,其中32,374元為本金;40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六)債務人陳奕全於民國112年02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01日起至民國119年02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6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5月18日止累計57,093元正未給付,其中55,986元為本金;707元為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6)所示之利息。
    (七)債務人陳奕全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27日止累計148,065元正未給付,其中135,150元為消費款;6,596元為利息;6,31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7)所示之利息。
    (八)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426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865元
陳奕全
自民國115年05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0968元
陳奕全
自民國115年05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99344元
陳奕全
自民國115年05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11%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54888元
陳奕全
自民國115年05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62%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32374元
陳奕全
自民國115年05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62%計算之利息
006
新臺幣55986元
陳奕全
自民國115年05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62%計算之利息
007
新臺幣135150元
陳奕全
自民國115年04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