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4313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保源律師即倪澤康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標的聲明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是否僅限於「管理」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㈢如欲委任周繼志為本件之代理人,請出具委任狀。若非請陳明其僅為送達代收人。
㈣提出陳保源律師為被繼承人倪澤康之遺產管理人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