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4320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催告郵局存證信函送達回執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