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4328號
債 權 人 旭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育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世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
㈡提出債務人黃世萱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尚欠「357,988元」之金額是否有誤?請求金額「357,988元」之金額是否有誤?(2,110,198元-1,753,210元=356,988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