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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43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予銣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起息日為974年3月2日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