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4359號
債 權 人 吳炳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胡有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列「吳炳憲」為本件債權人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於更正狀加蓋吳炳憲印章或奕品空間制作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因狀附釋明資料與原因事實之記載貸與人均為奕品空間制作有限公司非吳炳憲個人)。
㈡或提出吳炳憲得為本件債權人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