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4361號
債 權 人 得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昌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食況主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請求金額為新臺幣362,355元是否有誤?與請求原因事實新臺幣1,644,996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