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4361號
債 權 人 得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昌諭
債 務 人 食況主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政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83,862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債權人檢附之請款明細資料僅9月份金額新臺幣583,862元之部分,其所載客戶發票抬頭為債務人食況主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其餘月份客戶分別為容閤食品餐飲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膳煮家樂福、味味家樂福等,均非本件債務人,故逾此金額部分釋明不足,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