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4363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張富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造鎰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為何?並提出計算方式。(聲請人於本件支付命令之請求金額僅限於第三人曾柏嘉收受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三字第12150號扣押薪資命令起或拒絕支付扣薪款項之日起至支付命令聲請時(115年5月22日)已屆期之薪資債權,而不及於將來尚未發生之薪資債權。聲請人應陳報於本院114年度司執三字第12150號第三人曾柏嘉於債務人造鎰工程有限公司之每月扣押薪資債權三分之一之金額各為若干,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