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4372號
債 權 人 魏士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元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瑞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陳瑞德為本件債務人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當事人欄。(依狀附2張支票影本所示,陳瑞德非發票人亦非背書人。
㈡確認附表中支票OX0000000號之利息起算日為115年4月11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按利息應自提示日即支票退票日起算。)
㈢確認請求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10%」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如未約定利率,以年息6%計算。)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