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4374號
債 權 人 柳金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峯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張峯明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記載是否有誤?(年利率百分之「6%」或年利率百分之「6」,如未約定請求借款依年利率百分之5;請求票款依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㈢確認本件完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陳報利息起算日為何?
㈣確認債務人為「張峯明」是否有誤?(因與狀附三張支票發票人為原阜揚人本綠建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