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4558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詹仁淵即秉承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為按月扣薪,利息應分別以每月本金,按月分別起算,不得以112年7月22日翌日(薪資移轉命令)即全額計息,請分開陳明每月起算日,或得自貴公司催告函送達5日後統一起算(115年3月25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