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4570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蔡坤儒
債 務 人 佳源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曉岑
債 務 人 洪國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073,443元,及其中①新臺幣3,055,082元自民國115年4月7日起②新臺幣1,018,361元自民國115年4月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3.75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115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