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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464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陳建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72,220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600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3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建豐於民國115年3月2日起向聲請人借款460,000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7.88%等計付,如遲延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除仍按上開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應償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600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3.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民國115年3月2日止即未依約攤還,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372220元整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依共同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借款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暨違約金。4.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借據影本可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予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