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469號
債 權 人 佑安製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炫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天林紙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佑安製版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陳報債務人天林紙器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文件。(如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