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470號
債 權 人 開元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弼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游期期即合品手作甜點專門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游期期即合品手作甜點專門店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