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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4751號
債 權 人 張妤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麗齡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2紙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㈡補正原因事實之陳述有關支票發票人為何?及簽發支票數量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附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