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495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令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
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陳令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陳令為已
喪失身分,並於民國115年4月14日申登,有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
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