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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508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劉名珏  
債  務  人  陳昶清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第一項「……暨自民國114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暨自民國113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