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510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龍奕企業有限公司、林長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龍奕企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統編:00000000】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