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511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姜子偉即姜樹廷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姜樹廷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501,988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6.03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姜樹廷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9,470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0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6月13日起至114年6月18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另自114年6月19日起至114年9月18日止,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㈢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姜樹廷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