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511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務 人 張庭涵
邱弘國
一、㈠債務人張庭涵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26,357元,及自民
國115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4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以九期為限。
㈡債務人張庭涵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377,159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4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以九期為限。
㈢債務人張庭涵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39,296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4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以九期為限。
㈣債務人張庭涵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8,521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4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以九期為限。
㈤以上四項,如對債務人張庭涵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邱弘國負清償責任。
㈥債務人張庭涵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張庭涵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邱弘國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