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511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張嘉芸
債 務 人 鄭順福即鄭采誼之繼承人
一、①債務人鄭順福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采誼之遺產範圍內, 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5,783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3.11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4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 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三期。
②債務人鄭順福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采誼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