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5120號
債 權 人 王伊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億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即億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民國114年7月5日,若為民國114年7月5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
㈢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6計算是否有誤?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若為約定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5。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鈴育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